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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PRACTICE
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无法律依据的房屋征收决定应予撤销
来源: | 作者:pmo27e483 | 发布时间: 2019-08-27 | 606 次浏览 | 分享到:
委托人是山西省潞城市城关镇西街村村民(兄弟两个),兄弟两个两套房屋共600余平方米,性质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1995年办理了相关手续,有《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98年前建房6间,在2012年左右翻建了房屋,在一层上加盖了两层,划分为两套房子,兄弟俩各一套),后因潞城区政府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征收,潞城市人民政府对原告土地上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但是只对每人各240平方米的面积进行补偿,委托人诉求是要求两处宅基地都应该得到补偿。

   案例分析

——诉撤销潞城市政府作出的《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案

  1. 案情简介
    委托人是山西省潞城市城关镇西街村村民(兄弟两个),兄弟两个两套房屋共600余平方米,性质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1995年办理了相关手续,有《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98年前建房6间,在2012年左右翻建了房屋,在一层上加盖了两层,划分为两套房子,兄弟俩各一套),因潞城区政府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征收,潞城市人民政府对原告土地上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但是只对每人各240平方米的面积进行补偿,委托人诉求是要求两处宅基地都应该得到补偿。

  2. 律师办案方案

        因为委托人在2017年5月19日看到张贴过公告,此公告是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程序进行拆迁,所以首先从拆迁程序上来看就是有问题的。律师决定调查该处宅基地当前的土地性质。因为潞城市人民政府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委托人土地上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委托人的宅基地如果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那么就可以从拆迁程序违法(公告违法)这一点以适用法律错误这一法定理由要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从而找到征收单位的违法点,最终来跟征收单位协商满足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3. 诉讼过程

         经过调查委托人的土地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依然是集体土地性质,我方决定以潞城市政府为被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的《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在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方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房产分割协议、证明,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证据二:《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证明该决定的违法性。

    证据三:潞城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潞城市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证明原告属于分户的情况。

    分别从五大点来论证阐述被告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原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确认无效。分别为: 一、原告宅基地未经国务院或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涉案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地,被告将原告房屋认定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属于对房屋性质认定的错误。 根据调查显示原告的宅基地现并没有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依法还是集体土地的性质。在此种情况下,被告将原告房屋认定为国有的性质并征收,是严重错误的。
     被告将原告房屋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认定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作出涉案决定是严重错误的。分别再阐述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区别:1、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房屋的征收主体不同 2、二者适用的征收程序不3、二者在征收过程中适用法律不 4、二者组织实施征收的主体不三、本案中被告提供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但不能改变被告作出征收决定违法,恰恰更进一步证明了征收决定的违法性 四、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跟本案所诉行政行为没有关联性。来否定被告的证明目的。被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涉案决定,应属无效的行政行为。

  4. 案件结果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晋05行初135号行政判决书中判决被告潞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违法。基于这一判决结果,潞城市人民政府决定跟我方委托人协商处理此问题,从而委托人的补偿得到了提高,委托人得到了一个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