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一个法治与平等的世界!
返回首页
在线留言
LAW PRACTICE
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坦洲镇政府以征地收地协议书的形式决定征收冲头村民小组土地的行为无效
来源: | 作者:pmo27e483 | 发布时间: 2019-08-27 | 64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案委托人是中山市坦洲镇同胜村冲头村民小组,合法拥有105.25亩集体土地。在2017年2月21日,坦洲镇人民政府以搞活地产经济为由,与坦洲镇同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签订了《征地收地协议书》,在没有任何征地、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以签订协议的形式征收同胜村冲头村民小组105.25亩集体土地进行建设。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后同胜村冲头村民小组组长委托农权律师联盟代理此案,由陈华律师办理。

    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冲头村民小组

    撤销《征地收地协议》胜诉判决案件分析

一、案件基本简介

本案委托人是中山市坦洲镇同胜村冲头村民小组,合法拥有105.25亩集体土地。在2017年2月21日,坦洲镇人民政府以搞活地产经济为由,与坦洲镇同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签订了《征地收地协议书》,在没有任何征地、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以签订协议的形式征收同胜村冲头村民小组105.25亩集体土地进行建设。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后同胜村冲头村民小组组长委托农权律师联盟代理此案,由陈华律师办理。

  1. 委托诉求

    请求依法确认坦洲镇政府以征地收地协议书的形式决定征收冲头村民小组土地的行为无效,并返还土地。

    三、起诉过程

    中山市坦洲镇同胜村冲头村民小组以坦洲镇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坦洲镇政府以征地收地协议书的形式决定征收冲头村民小组土地的行为无效,并返还土地。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坦洲镇同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中山市金斗湾地产开发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坦洲镇政府与坦洲镇同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2017年2月21日签订的《征地收地协议书》,对被征地集体农民的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而坦洲镇政府不具有签订《征地收地协议书》的法定职权。同时涉案土地属于同胜村冲头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并没有登记在坦洲镇同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名下。涉案土地并没有取得征地批复,且涉案土地也没有交由坦洲镇政府或任何征收单位使用。故涉案土地并未产生已经被征收的实际结果。坦洲镇政府与坦洲镇同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2017年2月21日签订的《征地收地协议书》确属违法,应予撤销。

    四、判决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2019)粤2071行初

    4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21日与中山市坦洲镇同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签订的《征地收地协议书》。

    、被告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在一审判决后上诉。后经过多方协调,被告撤回上诉并向同胜村冲头村民小组返还了105.25亩集体土地。农权律师联盟为委托人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