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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
经典案例
政府强制清除村民地上附属物。违法!
来源: | 作者:pmo27e483 | 发布时间: 2019-08-27 | 1017 次浏览 | 分享到:
原告系全椒县十字镇华林村吴小桥组村民,承包村小组土地约20亩用于栽种竹子、朴树等林木。从2018年4 月-2018年12月13日,在没有征地批复及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全椒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安徽全椒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雇佣施工人员以“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科利德项目”建设为由,将原告种植的林木相继用推机推平。现涉案土地被交予第三人科利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占用准备进行项目建设,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

    安徽全椒违法占地案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系全椒县十字镇华林村吴小桥组村民,承包村小组土地约20亩用于栽种竹子、朴树等林木。从20184 -20181213日,在没有征地批复及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全椒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安徽全椒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雇佣施工人员以“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科利德项建设为由,将原告种植的林木相继用推机推平。现涉案土地被交予第三人科利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占用准备进行项目建设,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

原告诉请法院确认被告强制清除地上物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律师办案方案】:

1、确认原告的合法诉请:

原告对涉案土地上的林木享有合法权利,涉案土地上的竹园、朴树等林木由原告种植并归其所有,原告对其合法拥有的地上物有权主张返还土地,恢复林木原状并赔偿损失。

2、确认被告的违法行为:

1)被告对原告种植的林木进行强制清除的行为是否有合法依据、是否有征地批复、是否履行告知义务等;

2)被告征地行为的违法性:实体方面、程序方面。

3、确认原告的合理赔偿诉求。

【诉讼过程】:

1、在确认被告违法行政强制的诉讼过程中:

法院确定的争议焦点是全椒县人民政府将原告承包地上附属物清除的行政强制行为是否合法。

被告首先认为被告不适格,因具体实施强制清除行为的是其派出机构,但被告的观点不能得到支持,法院也认定派出机构的行为应由县政府承担,故全椒县人民政府为适格被告。

被告列出一系列证据包括:征地手续的系列材料、安置补偿协议、林木采伐许可证、环评安评资料等11项证据。但经质证,因其与本案无关联性,法院对11项证据均不予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在未取得承包经营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清除原告承包地上附属物行为应有职权依据和强制执行依据。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职权依据和强制执行依据,故法院对被告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2、在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过程中:

法院确定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赔偿损失998700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向法院申请对地上附属物价值进行评估。鉴定报告结论书评估结果总价为288796元。

被告追加了村民小组作为第三人,目的是为证明地上附属物归村民小组所有,而非在原告承包期内生长的。虽然村民组提出中断承包7年的主张,但从合同记载看,原告承包系续包,被告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另村民组主张享有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但并未提出充分依据,法院也未予采纳其主张。

鉴于法院已经确认全椒县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对该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涉案土地上的附属物已灭失,价格评估受到客观条件限制,评估机构根据确定的事实,参考相关标准评估出市场价值,法院对评估结果予以采信。原告已领取的损失费用在评估估计中予以扣除。

【案件结果】:

法院依法确认全椒县人民政府清除原告地上附属物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法院依法确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17286元,评估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其他诉请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