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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收到两个“责令”,你该如何做?
来源: | 作者:pmo27e483 | 发布时间: 2019-12-05 | 103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土地征收的全过程中,许多群众都不愿意自身的房子或是农田被列入拆迁范围,有的采用暴力抵御,有的避而不见。可是收到这两个责令交出农田决定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文档,许多人不清楚这两个文档有什么作用,可是你必须了解的是,从你收到文档的刚开始,就代表家里房子早已迈进了被强制拆迁的大门口。


        作出责令交出农田决定书
        1.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背土地规划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定,阻碍國家基本建设集体土地征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田行政部门主管机构责令交出农田;拒不交出农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作出的行政单位
        众所周知作出责令交出农田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只有是县、市、省国土资源局。但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会见到乡级政府部门的农田管理站、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局、城市建设单位、整体规划单位、拆迁项目部、房产开发企业的委托人作出“责令交出农田”决定,这里所述组织行政机关是无法作出此决定的,大伙儿必须留意。
        而且要以书面形式的方式作出而且送到。
        3.执行的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农田决定的,理应合乎以下标准:(一)集体土地征收计划方案早已有权利行政机关依规准许;(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早已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收土地个人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者早已依规获得安置补偿或是无书面通知(四)合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标准。”
       这里人们还必须留意的是,假如收到责令交出农田决定书,理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田行政部门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假如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田行政部门主管机构规定被征收人交出农田并申请强制执行的,不是合理合法的,其沒有申请强制执行权。
       4、责令交出农田的時间限定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到行政诉讼,又不执行行政部门决定的,沒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单位能够自限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这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收到责令交出农田决定书之后,咋办?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田行政部门主管机构依规作出“责令交出农田”决定后,被征收人假如在规定期内沒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到行政诉讼,另外又不执行此行政部门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田行政部门主管机构会在限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里人们必须留意的《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理应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到10今后当事人并未履行义务的,行政单位能够向所在城市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检察院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目标是房产的,向房产所在城市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检察院法院强制执行。”
       拆迁征地纠纷案件的处理所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繁冗复杂,其对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非常之高,除此,还应具备处理拆征纠纷案件的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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