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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有权代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吗?
来源: | 作者:pmo27e483 | 发布时间: 2019-12-06 | 199 次浏览 | 分享到:

  说到集体土地的征收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永远都绕不开一个话题,那就是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村民委员会作为我国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明显特征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然是村民自我管理,那么村委会在大多的权限范围内能够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作出干涉呢?又能否在关系着村民切身利益的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呢?

  一、村委会可以代表征收方吗?

  根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该征迁范围内的工作。也就是说,一般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部门作为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至于村委会是否可以代表征收方签协议,主要分两方面:

  1、村委会接受征收方委托,并有书面的委托书,经过合法的征收程序并无其他违法性事由。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

  2、村委会没有接受委托,并且没有任何征地审批的情况下,村委会自行组织协议征地、协议拆迁,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的,村委会根本没有这样的职权,所签协议从性质上属于无效协议。

  二、村委会可以代替村民签协议吗?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可知,虽然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组织所有,但是土地征收的权益却主要归属于被征地农户个人,所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应由被征地农户同意并签字。如果村委会未经授权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代替村民与征收方签协议,需要分析该协议的合法性,如果被撤销或者认定为无效,村民可重新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争取合理补偿。

  总的来说,村委会并非行政机关更非一级政府,无权批准征地、启动征地程序;无权随意出售集体土地;无权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也无权私自分配村民土地补偿款……如果村委会拿着一份甲方是村委会的补偿安置协议来找你签字,不要轻易地签字,必须搞清楚是否有征收方的委托;如果村委会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替你和征收方签了补偿安置协议,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征收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