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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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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和征用的联系及其区别
来源: | 作者:pmo27e483 | 发布时间: 2019-12-03 | 89 次浏览 | 分享到:
  核心观点:土地征收和征用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都属于国家通过强制力的手段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进行限制,都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且要依法给予补偿。但是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产生的法律后果、适用的条件、适用的法律、适用的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

  在长期的实践中,一些人对征收和征用之间的区别造成混淆,原因在于立法的不完善。在《宪法》和《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改之前,没有区分两种情形,统称为“征用”。后来《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把原有的“征用”改成“征收”。从实践中看,由于并不是所有的公共建设都需要转移土地所有权进行征收。一些临时性的建设项目可能只需取得土地使用权即可满足需要。土地征用在这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主要适用的是紧急状态的情形、临时性用地使用权的转移。土地征收和征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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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土地征收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变成国有土地所有权,涉及的是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改变;土地征用涉及的则是土地使用权的临时改变,不涉及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改变,这是两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

  二、两者各自的适用条件不同

  土地征用一般适用于临时性的紧急状态和公共用途。其中突出的体现在“临时性”、“紧急状态”,不需要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但是,土地征收即使不存在紧急状态或临时用地的需要,但只要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就可以征收土地。

  三、两者各自适用的法律不同

  土地征收由于涉及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改变,通常适用的都是征收类的法律法规等;但是土地征用适用的多是调整紧急状态的法律法规等。

  四、两者各自适用的程序不同

  由于土地征收涉及的是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改变,因此征收的程序要求更规范、更严格。通常来说,集体土地征收的流程有以下几点:发布征地通告、征询村民意见、签字调查登记和确认、上报征地报批材料、取得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及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责令交出土地等。而土地征用由于不涉及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改变,只是土地使用权的临时改变而已。因此,在程序上就没有土地征收那么严格和规范。

  五、两者涉及补偿标准不同

  在土地征用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返还原物的,应当返还原物,适用的是《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被征用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只有在财产被征用毁损的,才应当给予补偿;而土地征收涉及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成国有土地所有权,发生的是物权的转移,不存在返还原物的问题,补偿的标准也要比土地征用要高一些。

  附:相关法律法规

  1、《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附:《宪法》

  2、《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附:《土地管理法》

  3、《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附:《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