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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村买的宅基地,碰到了卖家违约不卖了,问你要房,要拆迁补偿!咋办?
来源: | 作者:pmo27e483 | 发布时间: 2019-08-22 | 536 次浏览 | 分享到:
​ 阅读推荐:依据在我国《物权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的有关要求,乡村的宅基地归属于乡村集体用地归集体所有,本村村民沒有处分权不可以私自售卖买卖交易,土地流转方法只适用集体组员之间的內部出让。但是,许多人还是愿意购买宅基地进行开发或是自建盖房,假如在购买宅基地以后,政府部门为了城市规划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出售人看到巨大的利益,不惜主动违约的这样的事情时该怎样解决。
   
在农村买的宅基地,遇到了拆迁原卖家毁约了!该怎么办?


      之前合同种下起诉的種子
      在中国江苏省南通市发生了一起有关出售宅基地的案件诉讼,案子解决方法深化的确立了出售农村房的实施意见。
      早在2009年,南通市通州区的蒋某夫妻由于手头上资金不足就把另一个某处宅基地进行售卖,林某一次性付款9.5万余元,在同年的6月29日签署《房产转让协议》顺利购买了蒋某夫妻的宅基地,在买卖完毕后林某在宅基地上盖起来一间房屋供自己年老的妈妈养老定居。
      两年后,当地政府部门全力建设投资对农村经济发展,开展拆迁基本建设时杨世桥村也被规划到拆迁范围,林某的妈妈黄老太变成了被拆迁人,并同地方政府签署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高额拆迁费补偿的诱惑下,针对到底谁是被拆迁人的问题产生了分歧,而蒋某那时候还到地方政府声称当初房屋仅仅由黄老太太临时照看,签署的《房产转让协议》是被迷惑后无奈之下才强迫签署的,要求变更黄老太太作为被拆迁人的资格。并一张诉状将林某一同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买卖协议无效。
      不可以让失信被执行人获利
      当初在政府部门公布拆迁之初,蒋某早已向拆迁方的责任人明确提出过相似的要求,殊不知项目拆迁方的责任人及其地方政府对这一要求依据具体情况调研后仍未同意。蒋氏夫妻仍未放弃四处奔走只求把握机会变成被拆迁人侵吞高额补偿。
      因为该问题始终无法调处,在本地造成了不良影响。人民法院对本次案子公开审理后觉得,买卖方签署的《房产转让协议》在签订时黄老太太属于宅基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组员。尽管在我国有关规定明确严禁宅基地私自交易,我国的有关的政府机构也数次下达文件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
      人民法院当庭判决该协议不危害社会,也不危害集体利益的情况,黄老太太出资并定居案涉房屋归属于购买行为。殊不知黄老太太始终未迁出户籍,仍归属于宅基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房屋交易并不违反国家政策和法规相关的要求。因此,该《房产转让协议》合理合法有效。
     在农村买的宅基地,遇到了拆迁原卖家毁约了!该怎么办?

     俗话说得好,人无信则不立。针对相类似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作了有关要求,标准是:重视历史,照顾实际。因此该类案子要综合衡量买卖双方的权益,严格重视裁定結果给社会风尚产生的危害和判决后造成的司法公信力,给人民大众塑造明确的价值取向,积极主动合理的保证以民为本,反对这些出尔反尔的行为和非法人员,共同维护诚实守信社会。
      拆迁征地纠纷案件的处理所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繁冗复杂,其对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非常之高,除此,还应具备处理拆征纠纷案件的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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