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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湖北鄂州拆迁案
来源: | 作者:农权法编 | 发布时间: 2021-11-30 | 1986 次浏览 | 分享到: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市被上诉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区**镇**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2******。再审中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尔州巿**区**镇**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2**********。以上二再审中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 2021)鄂行**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市被上诉人)**、男,******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号,公民身份号码42******

再审中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尔州巿********号、公民身份号码42**********

以上二再审中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领州市临空经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临空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仲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鄂州市临空经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强制拆阶房屋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 ) 郭07行终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市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 l.一、二审法院认定**政府具备组织实施折除再审申请人房屋的行政职权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政府不具备该项职权。2.**政府组织实施拆除再审申请人房屋前、没有认定该房屋为违章建筑,也没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共组织实施拆除没有依据,程序严重违法。3.**政府应向再审申请人恢复被拆除房屋原状并赔偿因违法拆除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定由再审中请人对赔偿数额承担举证责任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请求本院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的第l2项主张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已判决确认**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即其主张已获得支持。****申请再审的第3项主张是认为二审判决**政府向其赔偿损失的数额偏低。经查,****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政府等组织实施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判令恢复被拆房屋原状井赔偿扬失10万元一、二审法院以各方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房屋及装修、附属物价值,以及****恢复原状的王张无法实现为由,驳回了****的主要赔偿请求,仅酌定支持其室内物品损失0.4万元。本院认为、虽然本案中各方当事人未对案涉房屋的价值进行举证,但并不能以此免除**政府的赔偿责任。即便****主张的恢复被拆房屋原状的赔偿方式客观上难以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亦有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赔偿的责任。在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具体赔偿数额的情况下,从保护****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可以判今赔偿义务机关采取适当方式及时作出赔偿决定,而非驳回****的主要赔偿请求。

综上,****申请再审的部分理由成立,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改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问,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