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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成员减少”扣减承包地合法吗?
来源: | 作者:pmo27e483 | 发布时间: 2019-10-17 | 968 次浏览 | 分享到:
小章一家四口人,在村里开展土地承包时每人分得1.5亩耕地。在承包期内第十年,小章的母亲因病过世。第二年,村委会对本村部分机动耕地进行重新分配,以小章家人口减少为由收回1.5亩耕地,小章一家表示不服。那么村委会的做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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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家庭承包的核心是以“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虽然小章的母亲过世了,但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在承包期内村委会无权单方面变更承包合同。小章母亲的土地份额理应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至于村委会调整承包地的条件和程序,本法也做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对于本案中村委会单方面决定收回小章家的1.5亩承包地的做法,本法同样也有明确规定。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因此,小章一家有权要求村委会纠正其错误做法,如果村委会拒不接受,则小章一家可以提起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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