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一个法治与平等的世界!
返回首页
在线留言
LAW PRACTICE
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
法律资讯
婚姻法要求:不符下边几个点,办不了离婚证
来源: | 作者:pmo27e483 | 发布时间: 2020-01-07 | 148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八九十年代的那时候离异针对大家而言还是一个较为新鮮事,依据不完全统计,离异人口总数大约有830数万人,可是再看一下近期两年闪婚闪离的人绝对不在少数,离异的成本费很低很低,因此针对大部分人而言把婚姻生活都看较为儿戏,2019年刚开始的那时候无论是年轻人还是老年人,实际上离异都不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比完婚会更为不便,要求的这种假如有一点不根据,那麼是办理不了离婚证的。



       在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有关要求主要有这好多个层面。
       第31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32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